國內產製之飲料品,除不連容器銷售者外,其瓶蓋可作為容器成本,自銷售價格中減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凡國內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其以瓶裝、罐裝、盒裝銷售者,以「打」為計稅單位,其另為箱裝者,應折合課徵。至於裝放飲料之包裝用紙箱,為貨物稅條例第13條規定之包裝從物,非屬容器成本,不得減除且應併計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飲料品若以玻璃瓶、塑膠瓶PP、PE包裝且連容器一併銷售,其瓶蓋可作為容器成本,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自銷售價格中減除。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黃瑞,電話: 04-23051111轉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