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不超過新台幣6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台幣6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查核準則第77條規定,營利事業列支修繕費用是指:因維持機器設備等資產之使用,或防止其損壞或維持正常使用而修理或換置之支出,可以作為修繕費以費用列支。例如:
一、凡油漆、粉刷牆壁、天花板或生財設備、屋頂修補、地板修補、籬笆或圍牆修補等支出。
二、水電設備修理支出。
三、為保持機器有效運轉,其換置之零件使用年限短暫者。
四、為工作人員之安全,關於機器安全裝置之換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