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本業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最近查核轄內某科技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列報其他損失內容為給付海外子公司於境外上市費用500餘萬元,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非屬該公司之費用不予認定。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經營本業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公司之費用或損失,以免被國稅局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