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復查決定,可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如何申訴?該局特予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得提起:一、訴願: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載明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等事項,檢附相關證據,向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提起訴願。二、行政訴訟:(一)第一審:納稅義務人對受理訴願機關之訴願決定不服者,可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上訴審:納稅義務人對高等行政法院之終結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可撥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提供單位:法務一科李秀英,電話:04-23051111轉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