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債權超過二年經催收無著,如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始予認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仍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以憑列報呆帳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其中如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應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以憑認列當年度呆帳損失。

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列報呆帳損失有3600餘萬元,僅提供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無著證明,尚未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經該局調整剔除並補稅。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上開相關規定,並依情況取具適當的證明文件,憑以列報損失,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