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長辦事處不得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一鄰長來電詢問,其鄰長辦事處是否可比照村里辦公室免予繳納房屋稅?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指出,台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鄉鎮縣轄市之村里,設村里辦公室,置村里長一人,辦理村里公務及執行交辦事項,故村里辦公室核屬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室屋免徵房屋稅規定之範圍。縱使納稅人私人所有房屋,無償借供村里辦公處作辦公使用,如確係專供其辦公使用,其實際使用部分並有明顯界限可資劃分者,在無償借供其辦公使用期間,亦有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
  該處進一步解釋,至於鄰長辦事處,依照台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第14條第2項規定,並無設置鄰長辦事處之規定,其辦事處自不得比照村里辦公室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