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並定自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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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新聞稿
96年10月30日
財政部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並定自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
財政部為推動國內企業使用電子發票,積極建置「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企業、加值服務中心、消費者以及政府之間共通的電子發票應用服務。財政部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發布施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其中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部分,以網路購物業者為主要推動對象;然隨著電子發票使用效益日漸顯現,修正現行制度確有必要,於是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之資格,除既有之網路購物業者外,新增型錄業者及電視購物業者。此外,「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施行至今,由於部分規定與實務運作存在些許落差情形,為期電子發票法制健全並完善制度運作,爰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加營業人應留存電子發票之開立、作廢、進貨退出、進貨折讓、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之確認訊息與退貨及折讓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至少保留五年。(修正規定第六點)
二、修正營業人與加值服務中心基於稅務調查需要,提供電子發票紀錄檔案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第八點)
三、調降營業人對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之保證金,並新增由總機構統一繳納保證金時,分支機構得免予繳納保證金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四、新增加利用型錄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在符合特定條件時,得申請使用電子發票。(修正規定第十八點、第十九點、第二十二點)
五、修正營業人使買受人知悉整合服務平台及發票選擇機制訊息之方式,並新增營業人應保存買受人選擇接收電子發票之資料至少五年。(修正規定第十九點)
六、增加營業人對中獎發票寄送地址之確認義務。(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
七、增加營業人若可證明其無過失者,得免以營業人所提供之保證金辦理賠償或償還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十三點)
八、其他規定及附件之文字細部調整與條號變更。(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五點、第九點至第十五點及附件一)


本次作業要點修正,除可進一步保障交易正確性外,對於使用電子發票資格上亦做適度開放。
電子發票是電子商務的發展潮流,財政部已建置「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解決了企業、加值服務中心、消費者以及政府之間介接整合問題,塑造無障礙的電子發票作業環境,將可節省傳統處理統一發票所需的人力、時間、儲存空間、郵資及帳務處理等成本,提升企業內外部管理及營運效率,希望各界能多加運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所提供的各項便利服務措施,共同營造健全的電子商務環境,創造企業、消費者以及政府三贏的新局面。

聯絡人:陳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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