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發票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屢接獲民眾反映至商家購買東西,商家未能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涉有逃漏稅之事實。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給與他人憑證。如營利事業對外發生營業事項,而未依時限開立發票,其未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即告成立,不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
該局指出,營業人只要對外發生營業行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除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