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執行業務者如欲以實際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應設帳記載,並於稽徵機關查核時提示完整帳簿文據供核,如未提示,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頒訂之收入標準核定收入。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執行業務者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供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得依帳載核算認定;如果不能依規定提供調查者,該局則會依財政部頒訂的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因此如果執行業務者欲按帳載收入金額覈實認定,則必須提示完整帳簿文據供核,若帳簿文據全部未提示,或雖提示而不完全或不相符者,均屬未提示,將逕依財政部頒訂的收入標準核定其業務收入。
該局又指出,在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件中,有納稅義務人徐君為執業律師,其執行業務所得係依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徐君主張原核定之業務收入金額比實際收入高出許多,應改按其實際收入核定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徐君申請改按其實際收費核定,則其自應依規定設置日記帳、依序記帳、取得並保存憑證,且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憑證,惟徐君除於復查時提供部分收據外,未能提供其事務所之帳冊及其他憑證,其既未能依規定提示其他帳簿憑證,該局自無法以該收據證明其事務所當年度全部之所得額,復查後予以維持。徐君猶未甘服,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最後仍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以實際收入核定執行業務所得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依序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並提供國稅局查核。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陳桂足,電話:04-23051111轉8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