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受領之保險給付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已於95年元月上路,未來支付保費的要保人與領取保險金的受益人如果「不是同一人」,人壽保險之每一申報戶死亡保險金給付全年合計數超過3千萬元部分,以及年金保險之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均應列入計算基本稅額。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為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海外所得(此部分尚未納入)、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公司證券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員工分紅配股時價大於面額之差額部分及法律新增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等。其中購買保單是過去高資產及高所得者採取的有效避稅方式之一,於保單內約定受益人為其子女,間接將資產轉移給下一代,以迴避贈與稅及遺產稅。然新稅制實施後,子女領取的年金保險給付,以及死亡保險給付超過3千萬元部分,均會被列入基本所得額課稅。故自95年1月1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後所新訂立之人壽及年金保險契約,除應注意每一申報戶之保險給付金額及保險對象外,建議可投保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或採取分年領取方式,兼具保險保障及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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