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遺產稅繳清後,被繼承人之遺產分配給各繼承人,但繼承人間分配之遺產數額不一,是否有贈與稅問題?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配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亦即繼承人毋須就分配遺產之差額繳交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雖然民法規定,各繼承人可依應繼分請求遺產分配權,但無論被繼承人以遺囑分配遺產是否公平;或是繼承人之間如何自行協議遺產分配;或是採何種方式繳清遺產稅款,稽徵機關只就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並不會干涉遺產分割方式,同時民法對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不須與其應繼分比較,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問題。例如繼承人甲、乙、丙等3人以協議方式分配遺產,甲獲得大部分遺產,乙、丙僅分配到少數現金,只要繼承人3人協議分配方式成立,繳清遺產稅後,無論如何分配,均不必繳交贈與稅。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