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為為維護城鄉景觀之保育、延續、開發,並減輕交通及觀光產業之負面影響,制定之「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業經中央財政部96年8月20日同意備查,經奉縣長核定,已於96年10月25日發布,自96年10月27日起開始徵收。
花蓮縣稅捐處表示;中央政府為疏解地方財政困窘之情況,鼓勵地方政府開發新的財源,遂於民國91年12月發布「地方稅法通則」,授權地方政府課徵特別稅或臨時稅,但因花蓮縣各項產業規模及資本市場甚小,所能開徵之稅源有限,且開徵新稅可能加重本縣民間產業之負擔,反而不利經濟發展。又動輒違反地方稅法通則不得開徵之限制項目,以致於開徵地方新稅困難重重。據所知至目前為止,僅高雄縣、桃園縣及苗栗縣有開徵新稅,其餘縣市並未研擬出具體開徵地方新稅之方案。
該處表示;研擬開徵新稅雖然困難重重,但在稅捐處前任處長黃吉彬(現任花蓮縣政府秘書長),及現任處長林全祿積極帶領下,召集各相關單位多次研討,並經召開公聽會後,終於在各界高度共識下,研訂出「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業經花蓮縣議會96年3月27日第16屆第7次臨時大會審議通過後,及中央財政部96年8月20日同意備查,本自治條例並經縣長核定後,已於96年10月25日發布,自96年10月27日起開始課徵本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稅捐處表示;土石係為花蓮縣較豐富之天然資源,然土石業者運用地方資源營運獲取利潤,然其外溢之社會成本如砂石車行駛道路,造成道路之損壞、影響交通安全、其噪音影響社區環境之安寧,並造成景觀之破壞等,係由全體縣民共同承擔,故其獲益應適度回饋公益,以減輕負面衝擊並補強地方建設。
該特別稅係針對在花蓮縣境內,採取土石之行為為課徵之範圍,課徵標準按採取土石數量每立方公尺20元計徵,對於開徵本特別稅後,其稅負即使轉嫁給營建業者,因砂石占營建成本比例甚微,每立方公尺20元之稅負,應不致於影響營建業成本,業者可不必多慮。稅捐處預估該特別稅開徵後,每年可徵收稅額約為8千萬元,金額雖然不多,但因開徵新稅表現花蓮縣政自主性及努力度,對爭取中央統籌分配款比例之提昇,及改善縣府財政將有具體意義,且堅持維護社會正義及租稅公平原則。又本特別稅之稅課收入,將提撥百分之五十,分配各鄉鎮(市)建設之用,對地方基層之建設亦有俾益。
該處指出;「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業經公布於稅捐處網站<http://www.hltb.gov.tw/公開資訊/法令規章>網頁,歡迎民眾上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