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合法登記民宿,應依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宿稅捐之核課規定:「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房屋依住宅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僅限於合法登記經營之民宿。
該局表示,上開民宿稅捐優惠之規定,係為配合行政院推動觀光發展所訂定,惟據交通部指出依「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13條規定,民宿經營者應依法提出申請,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是以,未合法登記之民宿,應屬違規經營行為,如享有租稅優惠,實有違上開規定之精神。據此,財政部於96年10月18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修正上開民宿課稅規定,對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無上開租稅優惠之規定,即未合法登記之民宿,應依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民眾如有疑問可至該局或電話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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