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最近時常有納稅人因戶籍遷出,被稅捐處查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補徵5年的地價稅差額,而憤憤不平。
該部表示,納稅人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係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故已經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不可任意變更,否則縱使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也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或累進稅率課徵。稅捐處於核准時即在公文中提示,如有戶籍遷出,應主動向稅捐處申報。
該部進一步表示,為維護民眾權益,近年來各稅捐處不斷的加強宣導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相關規定,以臺北市稅捐處為例,多年來主動製作「戶籍遷出、遷入,土地所有權人要注意稅務問題」宣導說明,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所轄各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市民辦理戶籍遷徙登記時,提供申辦人參考,以維護納稅人之權益。此外,該處每年大量印製租稅小常識、稅務捷運站及節稅秘笈等文宣資料,並於每年定期開徵之稅單大量夾附宣導資料,廣泛提醒民眾維護自身權益,除應依限申請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外,土地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時,亦應一併向稅捐處申報;該部特別強調這些輔導措施係稅捐機關加強便民服務所做的貼心措施,非稅捐處之義務。
該部特別表示,依稅法規定適用優惠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納稅人應即向稅捐機關申報,否則除了會被依法補稅外還要科以罰鍰。常有納稅人不服稅捐處補徵稅款,主張稅捐處未及早告知,認為應有信賴保護之適用,該部特別強調信賴保護原則要有客觀事實要件,否則不應受信賴保護,因此特別呼籲納稅人,如有未按原核定優惠稅率使用之土地,尤其是戶籍遷出者,請依規定應於變更使用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稅捐分處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