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原因消滅應主動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表示,原經申請核准適用優惠稅率的土地,如地上之房屋變更使用或戶籍遷出等情事,而與原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條件不符,或土地使用情形不符免稅規定時,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如未向稅捐處申報而有漏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之稅款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

該部表示,納稅人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係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故已經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不可任意變更,否則縱使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也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該部特別呼籲納稅人,如有戶籍遷出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時,應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以免被補稅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