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某營利事業詢問有關移轉訂價常規交易範圍應如何採用?該局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稱常規交易範圍,指二個或二個以上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適用相同之常規交易方法所產生常規交易結果之範圍。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資料如未臻完整,致無法確認其與受控交易間之差異,或無法進行調整以消除該等差異對交易結果所產生之影響者,以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結果之第二十五百分位數至第七十五百分位數之區間為常規交易範圍。
該局並指出營利事業在移轉訂價報告中需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若受控交易之交易結果落在常規交易範圍之內者,視為符合常規,無需進行調整;若受控交易之交易結果落在常規交易範圍之外者,營利事業應計算所有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結果之中位數,並按中位數調整,同時敘明調整之金額及調整情形,惟如調整之結果將減少我國納稅義務時,則依法不予調整。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上開規定,以免因不瞭解法令而有被國稅局調整補稅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