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北區國稅局表示,外籍職員應繳納我國之綜合所得稅,應由外籍職員自行負擔,其由我國營利事業代為繳納者,不得列為該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營利事業代為繳納之所得稅,免再合併各該外籍職員之薪資所得計算課稅。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該外籍員工本身家庭之費用,依所得稅法規定,不得作為該事業之費用認列。上述費用既不准營利事業列支,自可免併計外籍員工之薪資課稅,至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如經列入營利事業之財產目錄,雖係供外籍員工使用,仍應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亦無須向外籍員工計課薪資所得稅。
因此,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在支付外籍員工各項費用時,應注意其合法性,並依規定帳載,始得認列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