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提撥之退撫基金是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8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規定,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及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並建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該項共同撥繳之費用,係按公務人員本俸加1倍之費率撥繳12%,其中35%由公務人員負擔。該項自行按月繳納基金之數額,係其薪給總額之一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撥繳年度參加退撫新制人員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並指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及紅利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