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查調對債務人負有債務之第三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應取得對該第三人之執行名義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7/10/31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北區國稅局表示:債權人雖已取得對債務人之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惟因該債權人尚未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代位債務人向該第三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自無從表彰其有代位權之實,從而,自無法申請查調該第三人之財產、所得資料。該局進一步說明:債權人如欲代位債務人申請查調該第三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應先以代位方式取得對該第三人之民事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後,始能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