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終止上市後始行轉讓之緩課所得稅股票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7/10/31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內最近掀起一陣外資併購國內高科技公司之風潮,對於持有該被併購公司股票的投資人,除留意何時擇價出售外,稅捐上得適用的優惠,納稅義務人不得不注意呀!個人股東於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之上市公司86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轉增資,且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或第17條規定之緩課所得稅記名股票,其於該被投資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才轉讓,該股票股利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