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870670958號函規定,債權人所持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給付判決尚需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後,始得據以申請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等資料。換言之,債權人是不可以單憑大陸地區之民事確定給付判決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債權人檢附申請書、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印章(或簽名)及前述大陸地區核發之民事確定給付判決暨我國法院認可之裁判正、影本,至各國稅局或所轄分局、稽徵所,即可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等資料。至若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託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應將該影本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