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世的人,散布在世界各地的財產都要納入遺產申報,但是,散布在世界各地的未償債務、稅款,不能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中壢陳先生電話詢問,某位長期旅居國外的甲君過世,繼承人申報甲君的遺產稅時,是否可將甲君在國外欠銀行的百萬債務、應繳的所得稅、喪葬費等,全都列報為扣除項目。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所訂的各項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項目,如各項稅捐、罰鍰、未償債務及喪葬費用,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像是甲君長期居住國外,喪葬儀式也在國外舉行,所以不能列報喪葬費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