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依法保密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陳小姐來電詢問:聽說5月報完稅後銀行即能詢問民眾的所得資料,個人很納悶,為何銀行能索取個人所得資料?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這不是保密的嗎?不是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國稅局才能提供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1.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2.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3.稅捐稽徵機關。4.監察機關。5.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6.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7.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8.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第1項第4款至第7款之機關人員及第8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1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因此國稅局均依上開規定辦理,絕對保守課稅資料秘密,請納稅義務人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