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合併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改採按月申報者,應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各分支機構無須分別提出申請。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營業稅。總、分支機構於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總繳營業稅後,總機構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經核准按月申報者,如其所有分支機構未配合按月申報而仍按期申報,則總、分支機構每次申報之資料將發生勾稽不符邏輯情事,滋生徵納雙方作業困擾。
為能正確反映分支機構各月份申報資料,該部發布解釋令規定,經核准合併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改採按月申報者,應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直接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資料異動,免由分支機構分別提出申請,以求申報週期一致並簡化作業。
該部進一步說明,已經核准按月申報之營業人如欲將申報週期改回按期申報者,應在次年度比照前述規定,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即可,各分支機構亦無須分別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