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請退還營業稅之統一發票,雖中獎不得兌領獎金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政府為發展觀光,自92年10月起,准許持有「非中華民國國籍護照、旅行證、入出境證及無戶籍之中華民國護照」等入境旅客,可以享有購物退還5%營業稅的優惠。此類外籍旅客在台期間,只要向經核准貼有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的商店,當日於同一店家購買可退稅貨品達新台幣3,000元以上,並在30天內攜帶出境者,就可以在機場或港口的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財政部96年10月17日發布修正之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自96年11月1日起,凡「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其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給獎之規定,即外籍旅客來台旅遊觀光,於特定商家購物並依規定攜帶出國時,已經申請退還營業稅的統一發票,日後中獎,將無法申領中獎獎金。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修正後,售貨給外籍旅客的TRS商店,還是要照常開立統一發票,供外籍旅客出境時辦理退稅手續使用,但該發票日後中獎則不得兌領獎金。【#94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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