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滯欠稅捐達100萬元以上者,即得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倘已限制負責人出境,發現公司另有滯欠稅捐50萬元以上者,依規定得併案列管再次限制負責人出境。
至公司在清算期間,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之對象時,仍應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之金額標準者,方可限制其出境。即於清算期間發現另有滯欠稅捐達100萬元以上者,方可限制清算人出境。倘公司解散前負責人已被限制出境,於清算期間滯欠稅捐雖達50萬元者,仍不得以該公司解散前已被限制之負責人出境併案列管,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倘因前述情事經報准併案限制清算人出境在案者,國稅局依規定會主動清理,報請解除出境限制,若有疏漏未解除出境而影響清算人權益者,敬請逕向國稅局提出申請解除清算人出境限制。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徵收科吳麗華,電話:04-23051111轉8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