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兌獎常見問題釋疑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其持中獎統一發票前往郵局兌領獎金卻遭拒絕給獎問題,該局特別就常見問題說明如下:
一、 下列情形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不得兌獎:
(一) 未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者。
(二) 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仍可給獎。
(三) 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 已註明作廢者。
(五) 適用零稅率之統一發票。
(六) 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七) 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補開者。
(八) 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九) 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二、 五、六獎中獎統一發票,如果因收執聯上營業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模糊不清者,郵局可先行核發獎金;至其他應記載列印事項(如交易金額等)不清楚者,其屬中五、六獎之收銀機發票,如因機械因素(非人為外力因素)所造成之模糊不清,且確有列印痕跡,僅因色澤較淡致難以辨識交易金額等情形,亦可先行給獎。
三、 因同一筆交易而持有多張連續號碼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倘其中一張中了五獎或六獎,而中獎人僅持其中中獎發票去領獎,如果該張發票沒有其他不合給獎規定情事,為便利民眾兌領獎金,則可先行給獎。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持統一發票兌獎時請注意上開情形,以維護自身之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賴威沛,電話:04-23051111轉7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