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李先生問:渠漏報94年度佣金收入,對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的綜合所得稅額不服,申請復查經駁回,已繳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半數,惟事經1個多月,未在期間內依法提起訴願。可否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李先生如果對該局復查決定的稅款不服,卻未循行政救濟程序依法提起訴願,縱然已繳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半數,仍不能主張暫緩執行。換言之,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法申請復查。而對復查決定的結果仍有不服,須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提起訴願,始符合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法定要件。若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可經過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以暫緩移送。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不服,請依上述行政救濟程序以便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可避免因執行後有不能恢復之損害,確保自身權益。【#93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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