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如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國稅局還是會就短漏報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鍰。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高雄市某家公司於93年度中,曾經補申報營業稅銷售額50餘萬元,但在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疏忽漏未計入營業收入,簽證會計師亦未發現漏申報,雖然簽證申報課稅所得虧損1億餘元,加計該筆收入後仍無應納稅額,但是依照所得稅法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按25%稅率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指出:很幸運的,本案例短漏之所得額金額微小,不超過核定全年度虧損金額5%,短漏報情節輕微,因此該公司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最後呼籲,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如有補申報營業額,應注意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不能因為有鉅額虧損而疏忽,會計師簽證或藍色申報案件甚至會使盈虧互抵之權益受損。【#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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