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確定判決一次領取公司補發之薪資所得分年計算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張先生來電詢問,有關勞工因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經法院裁判勝訴一次領取公司補發終止勞動契約至復工之日止期間之薪資所得,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納稅義務人經法院判決獲准復職,其停職原因自始即不存在,其由公司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屬實際補發各該年度之所得,有關綜合所得稅的申報說明如下:
(一)公司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應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公司在填發扣繳憑單給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給納稅義務人。
(二)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其中屬補發以前年度薪資部分,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並檢附相關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綜合所得稅。至於屬補發復職當年度薪資部分,仍應併入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三)稽徵機關接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會依納稅義務人提供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之各年度薪資所得總額,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後,彙總一次發單補徵復職年度綜合所得稅。【#929】
新聞稿提供單位:企劃科 職稱:股長
姓名:陳淑美 聯絡電話:7256600轉8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