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關於對政黨及候選人之捐贈,攸關捐贈人稅捐之優惠,因此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但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能超過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金額不能超過新臺幣20萬元;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能超過所得總額10﹪,總額不能超過新臺幣50萬元。自該法公布實施後,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其可減除之金額限制,均按上述規定辦理。
另外,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亦有相關規定:1.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2.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3.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4.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自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5.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除此之外,尚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報經監察院許可後(相關資料監察院網站公告查詢),始得收受政治獻金,是捐贈時應取具載有監察院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文號之政治獻金受贈收據(監察院訂定之法定格式)。
二、擬參選人如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對其所為之捐贈則不能適用列舉扣除。
三、對政黨之捐贈,如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亦不能適用列舉扣除。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95年度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93年度)選舉之得票率為準,其中得票率達2﹪者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
該局特別呼籲欲對政黨或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之納稅義務人,應詳細瞭解政治獻金法關於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並妥善保存收據,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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