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邇來於審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時,發現有納稅義務人之購屋借款利息單據上所標示的房屋坐落地為相鄰之2個門牌號碼,並以該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其所支付之利息均全額作為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惟經查係其所有之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依財政部函釋僅能擇一扣除,乃予以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指出:依財政部90年11月12日台財稅第900456312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之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該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其所支付之利息如均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申報列舉扣除。且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金額以30萬元為限,另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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