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交際應酬餽贈他人禮物及酬勞員工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營業人為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支出有關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表示,部分營業人以為只要依規定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就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這是錯誤的認知,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餽贈客戶禮品或招待客戶用餐屬交際應酬之支出,至於員工聚餐、惜別茶會則屬酬勞員工之支出,依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中秋佳節將至,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因一時不察而以餽贈客戶禮品、酬勞員工等等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除加計利息外,可免受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四科王麗觀,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