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意思是說只要是法律規定要繳納的稅捐,任何人都沒有拒絕的權利;換言之,不是法律規定要繳納的稅捐,人民均有拒絕繳納的權利。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的規定,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各稅稅單,如經檢視結果與法律規定或事實不符,於提起行政救濟時,記得一定要在該份稅單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因程序不符而遭到不受理;至於申請復查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有:1.復查申請書。2. 原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影本。3.納稅義務人所主張事實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