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無償借與社團辦公使用或供神壇使用,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房屋無償借與社團作辦公使用或供神壇使用,雖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但其土地已非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應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惟房屋如能明確劃分提供部分面積供辦公使用或供神壇使用,其他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者,其基地仍可依實際供辦公或神壇及自用住宅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適用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