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納稅義務人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申報時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均不得申請以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應納稅額。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於96年5月31日截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而尚未申報者,或於申報時選擇標準扣除額而發現改用列舉扣除額較有利者,務必儘速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補報或更正手續,以維自身權益。
該局指出,鑒於往年大批補徵作業或未申報案件核定後,部分納稅義務人始檢具保險費、醫藥費等收據及其他證明文件,主張採用列舉扣除額。查依所得稅法規定,該等案件既經稽徵機關核定,則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是以,95年度欲採用列舉扣除額而尚未辦理申報者,或是已以標準扣除額申報後發現應採用較有利之列舉扣除額者,應把握時效儘速舉證補報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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