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未向實際交易對象取得憑證,而以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嚴重者負責人移送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虛設行號無銷貨事實開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因有以上犯罪行為事證,稽徵機關始據以移送虛設行號負責人至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刑責,而取得該虛設行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據財稅資料中心所列印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逐案通報所轄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A營造公司因點工薪資支出無法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遂向虛設行號購買統一發票,金額高達1億3仟餘萬元,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6百餘萬元,此憑證為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不得扣抵之憑證,經該局查獲,除補稅6百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6百餘萬元處3倍罰鍰2仟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物,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憑證,勿存僥倖心理,並自我檢查有無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憑證,如有,請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