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土地給政府機關所訂立之契約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屬於憑證稅,凡書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或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者,應貼用印花稅票。將土地贈與政府,如果雙方書立契約,並由贈與人負責向地政機關申請變更土地所有權人登記,則由贈與人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但如果係由受贈的政府機關負責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那這一份契約書就不用貼印花了。民眾如有疑問,可以直接向本處或各分處洽詢。高雄縣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