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於年度中境外轉為境內者,可申請更正填發憑單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於年度中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轉變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公司、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分配之公司、合作社應申報及填發股利憑單。
該局說明,凡屬所得稅法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取得所投資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之股利憑單,其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股利憑單上之可扣抵稅額均可自應納稅額中減除。惟若公司或合作社分配股利或盈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按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及填發扣繳憑單。是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於年度中由所投資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取得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嗣後繼續在華居留,而在同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滿183天,其身分轉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後,應檢附相關居住滿183天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向原扣繳單位申請更正填發股利憑單,俾憑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該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扣抵應納所得稅。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