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登記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死亡應否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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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祭祀公業之派下員死亡,該派下員所擁有的土地權利應否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80年1月18日台財稅第790687388號函規定,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派下員死亡,其派下權免課遺產稅,惟如派下員死亡時,有應領未領之祀產收益或祀產處分價金者,應以其應領金額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現行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仍多,而祭祀公業之土地,原為其派下子孫所公同共有,為財產權之一種,該公業處分公業之土地,即為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因此,該公業將處分土地所得價款分配與各派下員個人所有時,依規定免納綜合所得稅;至於將祭祀公業名義之土地更名登記為派下員名義所有時,亦得比照適用免納所得稅。但是,倘若祭祀公業於分配祀產收益或處分公業土地,恰有派下員死亡情形時,該派下員應領未領之祀產收益或祀產處分價金,則應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課稅,該局提醒民眾應注意此一規定,以免不慎漏報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