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若確有困難無法以現金一次繳納時,可於繳納期限內申請辦理分期繳納,最多可分12期,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惟必須加計分期利息。
該局說明,經核准分期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者,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繳納期限屆滿次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固定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於繳納稅款時由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一併計收,納稅義務人如儘早繳納,則可減輕利息負擔。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經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應如期繳納,如未繳納,國稅局會將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並限期10日內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聯絡人:徵收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