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之外僑,若有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規定應申報之所得,除符合該條例免申報者外,仍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同時辦理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
該局說明,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有部分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外僑,漏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應申報之所得,其中尤以漏報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為最多。
該局指出,95年度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的第1年,漏報該部分所得尚不會處罰;但自96年1 月1日起,若有漏報即需依相關規定處罰。為維護自身權益,減少徵納雙方困擾,敬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服務科外僑股: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