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自行調整所得額達該業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其未如期辦理決算申報,惟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可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處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吳老闆問:本公司屬中小企業,因經營不善而於96年度解散,該期間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三仟萬元以下,因會計人員生產,帳簿憑證無法及時整理,故於申報期截止前自行調整所得額達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先核算應納稅額後繳清稅款,惟無法如期申報,是類情形可否適用擴大書審案件處理?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八點七款規定:逾期申報案件。但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純益率標準調整所得額,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或無應納稅款者,可准其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及依同要點第十一點規定:營利事業96年度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決算申報案件,可比照本要點書面審核規定辦理。有關吳老闆所詢事宜,符合上揭該要點有關規定,故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處理。【#945】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天輝 聯絡電話:3522491轉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