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就讀大陸地區之學校不得列報為扶養親屬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接獲陳姓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我先生在大陸經商,子女2人均已滿20歲了,跟隨他父親到大陸並且就讀當地的大學,請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可以由我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由於目前教育部尚未認可大陸地區學校的學歷,因此就讀大陸地區學校之學籍亦未被教育部承認,所以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年滿20歲就讀大陸地區學校,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然不能列報為扶養親屬免稅額扣除。【#942】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曾英敏 聯絡電話:3317077轉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