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遺失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xx公司會計陳小姐問:該公司在整理96年9-10月份統一發票時,發現部分發票遺失,請問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依下列三種情形辦理之:
一、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二、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三、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局並指出,營業人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雖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惟如未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尚不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仍應依同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941】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訊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丁宗興 聯絡電話:7256600轉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