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勞務之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可以適用零稅率。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營業人在臺設立研發中心,提升臺灣之研發水準,並吸收外資來臺,增進我國技術發展,財政部於96年8月23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21120號令規定,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940】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平智 聯絡電話:3302058轉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