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承攬契據應按規定貼印花?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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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訂定承攬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均係屬印花稅課徵之範圍。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營利事業不可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該署稽核單位查核之案件中,發現有部分工程公司於承攬大型裝修工程所簽訂的工程合約,漏貼印花稅票,案經查獲已移送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據瞭解營利事業於承攬各種工程契約所簽訂的工程合約書,大部分皆會依印花稅法之規定貼足印花稅票,惟對於所承攬規模較小的各種裝修工程合約書,因心存僥倖而漏未貼用印花稅票。如經查獲未依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須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財政部賦稅署特別籲請業者,於承攬各項大小工程所簽訂的合約書,皆應依印花稅法相關之規定貼足印花稅票,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