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經濟發展,生活水準的提升,國民日益注重身體保健,再加上全民健康保險對國民提供醫療服務,帶動了醫療器材銷售的成長,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醫療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因之往往造成醫療院所購買醫療器材時,索取發票意願較低,也導致醫療器材銷售業者漏開統一發票機會增高,影響國家稅收甚鉅。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核發現,國內某業者銷售醫療器材予醫療院所,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收入達2千餘萬元,涉嫌違章漏稅,全案已發交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及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應依有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所得稅,由於醫療器材銷售業者於國內銷售醫療器材予醫療院所,非屬減免範圍,自應依法申報繳納。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核某國內醫療器材銷售業者,發現其取得國內醫療院所付給之貨款卻未登載於帳簿,經進一步追查得知係其在國內銷售醫療器材之營業收入,由於該項收入之相關內容及憑證均未登載,該公司誤以為可輕易逃漏而不被查覺,殊不知經過稽核單位抽絲剝繭的追查,其逃漏情形最後仍被查獲。
賦稅署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如有類似之逃漏行為,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趕快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