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新制作業於96年8月15日上路,將少量定額收取裁判費,節制濫訴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張先生在今年7月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目前尚未經判決確定,他來電洽詢是否也須依行政訴訟法新制補繳裁判費?費用如何計算?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過去行政訴訟採無償制,不收繳裁判費,以至部分人民在無真實紛爭之情況下,頻繁興訟,耗費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且對其他民眾合法訴訟權益產生排擠,延宕其審理時程。基於司法資源屬全民所有及使用者付費原則,且為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以防止濫行起訴,故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新增或修訂通過,並於96年8月15日起正式實施行政訴訟法新制作業,將少量定額收取裁判費如下: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之裁判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裁判費金額為6,000元;另訴訟標的爭執的稅額在20萬元以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此類案件以綜合所得稅訴訟事件居多),起訴裁判費為2,000元,上訴裁判費為3,000元。本案張先生來電中告知其在新制作業96年8月15日上路前即已提起行政訴訟,屬於行政法院已受理之舊案仍適用修法前規定,所以不用補繳裁判費。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訴訟後撤回其訴、上訴、抗告或和解,事後還可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所以不要忘了主張自身權益。【#954】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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