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超過111萬元者,應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1萬元。」「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4條所規定。納稅義務人將銀行存款、現金或財產等贈與時,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若未依限申報,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將加處漏稅額1倍至2倍罰鍰。
該局最近查核贈與稅案,發現某君平日有將鉅額銀行存款轉帳至兒子、媳婦銀行帳戶,無償供其使用之情形,已構成贈與行為,惟因不諳稅法,而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除補徵贈與稅額外,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有將財產移轉他人而涉及贈與情事者,不要忘了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